序号 |
处室/单位 |
建议 |
建议理由说明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原因 |
1 |
建筑处 |
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二)项中“利害关系人”的表述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中表述一致。 |
局规范性文件应统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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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执法总队 |
建议删除第六条“(行政处罚听证为7日)”。 |
理由: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五条:“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
未采纳 |
行政处罚法中明确为7日,但没有明确为工作日,所以应当理解为自然日。 |
3 |
市执法总队 |
建议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增加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证人等。 |
理由: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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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直接由工作人员担任,与上位规章不符。 |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必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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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执法总队 |
建议将第七条第三款调整为“听证员由听证组织部门从本机关、法制或信访机构、镇街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 |
理由:根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
不采纳 |
听证员不一定非要从本行政机关内部指定,上述依据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听证 |
6 |
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建议删除第九条第(五)项“听证员陈述意见”。 |
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应持中立态度,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不建议听证员当场发表倾向性意见,如确有必要建议暂停会议后发表合议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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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执法总队 |
建议第十条第二项关于听证笔录载明内容增加记录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
理由: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听证笔录应载明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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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执法总队 |
建议第十条第七项“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记录人员应记录在案”调整为“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
根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
不采纳 |
自然资源部听证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其中包括五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盖章的。 |
9 |
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建议在第十二条增加听证会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回避应既可提前提出,也可陈述申辩前提出。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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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建议增加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规定。 |
仅规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未作规定。 |
不采纳 |
相关听证法规中没有对此明确规定 |
11 |
两江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延期情形建议增加“不可抗力”情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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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筑处 |
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关于重大利益的界定 |
听证办法通篇未规定重大利益情形的听证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