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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

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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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区县/部门

原文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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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未采纳

理由

1

南岸区

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或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矿山。

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或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采纳


2

巴南区

……规划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充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林业规划和项目区现状,……

……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充分结合林业规划、产业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专业规划和项目区现状,……

采纳


3

巴南区、丰都县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签订管护协议的方式将验收通过的项目及时移交相关管护责任人。

建议修改为“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组织实施业主单位通过签订管护协议的方式将验收通过的项目及时移交相关管护责任人”。

部分采纳

根据修改意见规范表述,修改为“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义务人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移交管护责任。”

4

黔江区

区县投资项目,可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耕地开垦费实施,也可吸引社会主体投资实施。

建议修改为“区县投资项目,可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耕地开垦费实施,也可吸引社会主体投资实施。”

采纳


5

黔江区

义务人投资项目应由原义务人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调(勘)察单位,开展调(勘)察工作,形成调(勘)察成果……

建议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也可由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等机构出具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

采纳


6

丰都县


建议明确区县人民政府,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明确加强后期管护,以及修复后二次损毁的处罚。

未采纳

本《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法明确区县人民政府职能职责,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已对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做了明确。另外,《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实施后应及时移交,并要求在移交协议中明确后期管护责任。

7

沙坪坝区

恢复为乔木林地、恢复为灌木林地、恢复为草地的土层厚度分别修改为不低于30cm20cm20cm

建议恢复为乔木林地、恢复为灌木林地、恢复为草地的土层厚度分别修改为不低于60cm40cm30cm,以利于林草成活。

未采纳

根据《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西南山地丘陵区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恢复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草地的土层厚度分别为30cm20cm20cm

8

南岸区

“对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未达标准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法运用义务人已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代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及时向矿山企业追缴。”

建议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范表述。

未采纳

一是《土地复垦条例》未对该部分内容明确表述;二是原文表述符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渝检会20216号)。

9

南川区

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可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最新影像图确定再利用面积,填写合法再利用认定表格(附件3)。同时,应完成环境整治和可以修复区域的生态修复。

建议在原文表述前增加“在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内,因历史原因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存量建筑物,无法拆除复垦的,可以通过编制实用性村规划,以布置村产业用地或者村混合用地的形式,完善农用地转用手续,赋予该部分用地及建筑新的用途进行合理利用”。

未采纳

区县可自行通过编制实用性村规划,以布置村产业用地或者村混合用地的形式,完善农用地转用手续,待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再对矿山进行认定及销号。

10

南川区

项目涉及新增指标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认定新增指标.......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地研院开展审查工作,地研院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复垦合格证》

建议修改为“一是对矿山实施复绿复垦前现状调查成果属建设用地地类的,实施复垦后核发《建设用地复垦合格证》;二是对矿山实施复绿复垦前现状调查成果属其他地类的,如属荒草地地类的,复垦为耕地的,核发《新增耕地核定证书》”。

未采纳

经与耕保处对接,目前荒草地复垦为耕地的政策还不明朗,暂不认定为新增耕地。

11

巴南区


建议在分类处置里增加“符合规划再利用类”;并且对其定义为:符合规划再利用类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遗留遗留和关闭矿山。

未采纳

符合规划但并未合法利用的,暂不能按照已利用方式认定销号,各区县应对符合规划的矿山办理用地手续后,再通过合法再利用类型对矿山利用情况进行认定和销号。

12

巴南区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程序以及指导、培训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建议修改为“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未采纳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及制定监督管理制度的责任。

13

巴南区


建议后续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采纳


14

巴南区

市级投资项目和区县级项目应按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组织实施方式,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市级投资项目和区县级项目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组织实施方式,确定项目组织实施业主单位,包括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机构、乡镇政府或区县政府成立的国有单位等。

未采纳

组织实施单位类型较多,无法完全列出,原文表述更加准确全面。

15

巴南区

项目实施要统筹协调,在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确需工程措施的项目要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的原则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使矿山损毁土地达到可利用状态并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建议在原文后增加一款“对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重大风险问题的项目要暂缓实施。”

未采纳

项目实施时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各区县应自行判断项目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重大风险问题,如存在隐患应调整实施时序,但不宜写在文件的原则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