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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意见采纳情况

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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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条文

修改意见和建议

理由

反馈单位

采纳情况

不采纳理由

1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规划管理,消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确定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能的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理由:依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1号)第四条的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确定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能的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只能是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两江新区局

不采纳

目前,虽然城镇危险房屋由“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这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方向,房屋安全鉴定走向市场化,只要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均可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违法鉴定的,依法应当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

B级、C级都可以定性为危险房屋,但是可以修缮使用,如果不确定危险房屋具体等级,有扩大的风险。

垫江县局

不采纳。

法无明文禁止允许限定为D于法无据。

第二条“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建议修改为“经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鉴定为危险房屋”。


市住建委

不采纳

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进行鉴定是鉴定机构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否则违反标准进行鉴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故此处没有必要予以规定。

3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涉及土地共有权属的,应当征得共有权人同意。

增加位于历史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申请解危改造还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的内容。

理由:目前两江新区龙兴古镇保护规划对保护范围内的危房改造项目有相应的管控要求。

两江新区局

采纳


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涉及土地共有权属的,应当征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


黔江区局

采纳



建议新增“产权证变更”的条款,针对第三条第二款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方式控制的解危改造。在权属范围内,对建筑整合使用或者移动建筑位置的,由于已改变原建筑布局和,其位置和平面均已发展变化,原产权证载规模和位置与实际不符,应当按程序更换,以便于后续交易、使用等。

文化风貌处

不采纳

因为根据现有的危房改造法律政策,危房改造本来进行产权变更

4

第四条(申请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议在第四条修改为:“ 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应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增加了“应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再……”。

我区城镇房屋量大面广,需排危改造的房屋一般都历史久远,产权及边界关系只有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才清楚其情况,有他们参与了初审才更能明确原来的真实情况。同时,也便于属地政府加强对规划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

开州区局


不采纳

增加审批环节,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方向及要求。

5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对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窗口交送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制作的建筑施工图说(2层及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6、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限改建共墙和加剧损害的权利人的情形,原件1份)。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建议删除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第4款“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时提供产权证书编号,主管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第五条第5款“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制作的建筑施工图说(2层及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建议把“建筑施工图说”改为“建筑设计方案”,2层及以下住宅解危的如果不按照“四原”修建,也应提供此资料。



黔江区局

采纳。

有些老旧公房只有房屋使用手续,并没有证,更没有产权证书编号。

第五条第6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建议修改为“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采纳。


第五条第7款“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建议增加“区县特定区域解危房屋需要提供效果图。”




不采纳

因为建筑设计方案本身就包括效果图

建议进一步明确已抵押、已查封不动产是否能解危?如果能解危,应如何操作?



不采纳

已抵押、已查封不动产是否能解危就按照一般工程的处理原则——征求抵押权人的意见处理即可

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包括中不动产权证重复。


垫江县局

采纳。


建议取消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按照相关要求,不能设置模糊条款。


不采纳

设定兜底条款在法律上属于空白授权是立法适应新情况的必要技术,为法律所认可。

第五条第三款“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分,核原件)”,建议修改为“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分,核原件)”


市住建委

不采纳

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进行鉴定是鉴定机构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否则违反标准进行鉴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故此处没有必要予以规定。

建议删除第五条第四款“不动产权证”,前后表述重复。


永川区局

采纳


6

第六条(许可程序)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定。

同意的,经放、验线(限3层及以上的建筑)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经放、验线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材料。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解危改造的决定前,告知协办部门,实现线上会商、协同审批。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定。”因区县对中心城区危房管控较严,需报区县政府审定,建议报区县政府审定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黔江区局

不采纳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

第六条(许可程序)第二款“限3层及以上的建筑”建议修改为“限3层及以上的建筑或未按“四原”原则修建的建筑”。





部分采纳

3层以上按“四原”原则修建的建筑”仍需要放、验线。

第六条(许可程序)第四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解危改造的决定前,告知协办部门,实现线上会商、协同审批。”因危房解危未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无法开展线上会商、协同审批。



采纳


7

第七条(完善城市功能) 对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或者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进行解危改造的,可以按照一件事情一次办理的原则,将房屋使用功能确认与解危改造工程规划许可合并办理,经论证同意的,可以将解危改造后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使用。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使用功能改变申请以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经公示听证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在核发解危改造许可的同时,对房屋使用功能进行确认。房屋使用功能改变经确认后,该房屋可以在五年内不变更土地用途和房屋登记属性。

第七条(完善城市功能)“房屋使用功能改变经确认后,该房屋可以在五年内不变更土地用途和房屋登记属性。”建议明确五年后如何申请土地用途和房屋登记属性?如果照此执行后续应加强培训。



黔江区局

不采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的规定,只规定5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届时再根据国家政策执行。


第七条中,“房屋使用功能确认”是指什么?是否指的城市更新区文件中的内容要求。

沙坪坝区局

不采纳

房屋使用功能确认是城市更新中解决的问题

1、使用功能与许可证上确认的功能是否一致?若许可证直接核发的改变后的经营性用房等功能,则可直接用许可证改变登记属性,与五年内不变更土地和登记属性矛盾。


渝北区局

不采纳


2、改变用途的性质与现行控规不符,是否需要调整控规?若与土地出让合同不符,是否需要修订合同补交出让金等?如产业项目危改,是否可调整为经营性?





按照城市更新有关政策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执行

3、私人产权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如何保证服务,是否有后期矛盾,是否合适建议再论证。



不采纳

这是引导,符合城市更新方向,后期服务并不是规划许可环节管理的事项。

建议:取消第七条。

此条第一款的设置与城市更新的本意有冲突;第二款的设置与渝规发[2007]130号文有冲突。

垫江县局

不采纳

二者并不冲突。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使用功能改变申请以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


奉节县局

采纳


第七条中涉及城镇老旧小区,建议在名词解释中增加城镇老旧小区的解释。


永川区局

采纳


8

第八条(特别情形的许可程序) 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2层及以下的危险房屋解危改造时,推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持申请人承诺书、不动产权证明文件附图在规划自然资源报建窗口领取解危改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八条(特别情形的许可程序) 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2层及以下的危险房屋解危改造时,推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持申请人承诺书、不动产权证明文件附图在规划自然资源报建窗口领取解危改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建议明确是否发证?


黔江区局

采纳


建筑主体结构变动如何界定?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业主自行判断还是窗口判断?建议进一步明确四原原则。

按照告知承诺制直接领取解危改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的房屋,但在后面的规划核实条款中并未明确如何核实确认,此项审批同老旧小区新增电梯存在同样问题。

存在的问题:此类危改房屋并未进行放、验线,核实确认时即使出具竣工测量报告,也无法准确按“四原”原则进行比对。(我区为减轻群众负担,实际操作中只出具了房屋测量报告和土地测绘报告)

建议:1、竣工测量报告应依据危改房屋不动产权证记载内容及附图进行比对出具;2、危改房屋若存在实际“四原”内容和不动产权证记载不一致情形,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对不动产权证进行更正,否则将导致竣工核实不准确。


渝北区局

不采纳。

实践中按此操作即可没必要写进办法中。

建议:取消第八条。

文稿中此条的内容属于修缮范围,与解危改造不一致。

垫江县局

不采纳

这是放管服”推行的便民措施。

在规划自然资源报建窗口领取解危改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或解危改造规划许可 (建议出台批准文件统一样式)


奉节县局

采纳


第八条“……在规划自然资源报建窗口领取解危改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建议和管理办法一起一并下发批准文件模板。


永川区局

采纳


9

第九条(解危改造与增设电梯合并) 城镇房屋解危改造中,需要突破危房原建筑外轮廓线增设电梯的,可以按照我市增设电梯的相关规定,与解危改造主体建筑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解危改造与增设电梯合并)“城镇房屋解危改造中,需要突破危房原建筑外轮廓线增设电梯的,可以按照我市增设电梯的相关规定,与解危改造主体建筑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议明确电梯产权是否办理。


黔江区局

不采纳

电梯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10

第十条(规划核实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解危改造。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完成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已经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需要提交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

第十条第三款“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建议删除“图纸比例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的表述,因2层及以下住宅解危改造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竣工测量报告无法与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对比,得出结论。同时,应明确竣工测量报告的具体内容,是否含竣工面积测量报告、竣工地形测量报告。


永川区局

采纳


11

第十一条(规划核实程序)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相关文件规定在时限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单位自行纠正后,纳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竣工规划核实;拒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将“拒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移交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从本条删除,纳入到法律责任内容。

新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改造的危险房屋,工程竣工后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按前款规定进行规划核实。”作为本条第三款。



执法总队

采纳


修改为:“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应依法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理由:《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很准确了。


垫江县局

不采纳

没有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要求。

12

第十二条(前条特殊情形的处理) 城镇房屋解危改造,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于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因客观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不全的危险房屋的解危改造,应当先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手续。

(二)危险房屋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上的建筑层数、面积与实际层数、面积不符合的,以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上的建筑层数、面积为准。


对于需要解危改造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出具产权来源文件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先行完善不动产证明文件


确权登记处

采纳


建议取消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因客观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不全的危险房屋的解危改造,应当先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手续。”

理由:依据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在原址进行解危改造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已规定是具有合法产权范围的,就应已取得产权证明手续。(此条为我局不动产中心受理科意见)

两江新区局

采纳


建议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19904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公告申请。经登报公告满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应当核准登记”完善相应内容。

高新区各镇街范围内现存大量1990年后因客观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不全的危险房屋的解危改造,征地拆迁时将面临大量信访的风险,建议请市局研究完善相应处理办法。


高新区局

不采纳

确权办证的程序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畴。

对于因客观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不全的危险房屋的解危改造,应当提供房屋合法产权证明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手续。


奉节县局

不采纳。

这样规定会自相矛盾,无法操作。

13

第十三条(交易限制)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函告解危改造房屋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函件后,应限制解危改造房屋产权交易。

房屋解危改造完成,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函告解危改造房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函件后,解除对解危改造房屋的产权交易限制。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函告解危改造房屋信息,并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限制该解危改造房屋处分行为。

房屋解危改造完成,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函告解危改造房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并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对解危改造房屋的处分限制


确权登记处

采纳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应自动限制解危改造房屋产权交易。房屋解危改造完成,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后,自动解除对解危改造房屋的产权交易限制。

理由:机构整合后应减少不必要的内部函来函往,改革工作模式提高办事效率。


两江新区局

采纳


在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是否还需要主动函告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建立联动机制,或市局内网设定收到解危改造申请后直接推送相关信息至不动产登记中心。


沙坪坝区局

采纳


因渝北区危改房屋数量较大,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市局打通区局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电子政务平台端头,建立工作机制,通过业务平台直接办理。


渝北区局

采纳


14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批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解危改造的,应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解危改造或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后,办理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改造的危险房屋,工程竣工后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进行规划核实。经规划核实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


1.第十四条修改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批后监督管理。

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拒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解危改造,但符合或经改正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按职责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拒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2.从本条中删除第三款,部分纳入第十条。



执法总队

采纳


如何界定?如若允许直接建设并竣工,建议不再补办许可手续,因为没有意义。该类情况遵照第三条三原还是四原,业主如何界定?若三原不经过审查是否引起后续矛盾?



渝北区局

不采纳

无规划许可手续,规划核实缺乏依据参照

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批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解危改造的,应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理由:是执行规划违法,规划资源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如何能作为规范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依据。






垫江县局

采纳


建议取消第十条第三款内容或者明确重大安全隐患的对象。


无法界定。

不采纳。

重大安全隐患危险房屋,改造迫在眉睫,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规定特别程序。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改造的危险房屋,工程竣工后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进行规划核实”,由哪个部门认定必须立即改造、如何把控工程竣工后15日内补办手续等建议优化。


永川区局

不采纳

实践中把握即可。

15

第十五条(名称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禁建区,上位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应当认定为禁建区,一般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实施解危改造前应征求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意见。

近期建设范围,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的区域以及城市新区且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应当认定为近期建设范围,实施解危改造前应征求危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土地储备单位意见。

禁建区,上位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应当认定为禁建区,一般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实施解危改造前应依法征求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政府意见。


市林业局

采纳,已删除该条。


建议取消第十四条或采取正确的立法描述。


垫江县局

采纳,删除该条


禁建区,上位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应当认定为禁建区,一般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实施解危改造前应征求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开州区局

采纳


16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房屋的解危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议明确厂区、单位内部同一土地权属范围内方案整合改造情况是否适用本办法?若适用,建议纳入特别情形说明。

沙坪坝区局

不采纳

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建议取消第十五条。

理由:该条内容已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局

不采纳。

在本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更便于办件人员操作。

17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