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条款 |
部门 |
具体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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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条第二款: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
北碚区 |
修改建议:《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第一条第二款是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同事项,建议单独成条进行表述规定。 |
部分采纳 |
部另有文件规定,已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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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依法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优先安排”。 |
北碚区 |
修改建议:1.建议中心城区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实现中心城区标准统一。避免中心城区各区安置补助费标准不统一,造成信访稳定,同时如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分配,易造成户与户之间不平衡。2.安置补助费不足的,建议方案一:不足部分建议由征地单位补足;建议方案二:不足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依法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中优先安排,仍有不足的,由征地单位补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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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条 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
大渡口 |
建议:中心城区统一安置补助费标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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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条 安置补助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依法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优先安排。 |
大渡口 |
建议: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或县人民政府补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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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条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依法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优先安排。 |
渝北区 |
建议:明确“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中心城区每人为38000元;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每人不低于35000元。安置补助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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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二条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依法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优先安排”。 |
万州区 |
修改为“《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中心城区每人为38000元;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人不低于35000元。安置补助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不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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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二条....安置补助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依法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优先安排。 |
璧山区 |
安置补助费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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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条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依法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优先安排。 |
合川区 |
建议调整为: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心城区每人38000元,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区县安置补助费标准不低于35000元/人。安置补助费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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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条 |
城口县 |
1.建议表述为:“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中心城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人不低于35000元”。2.安置补助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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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三条 |
城口县 |
建议:1.农村房屋补偿不采取农村房屋重置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2.介于城口县的土地征收实际情况,县城规划区内房屋补偿价格采取第三方评估机构,经政府审定后的价格的方式制定,县城规划区外的房屋补偿价格由发改委、县住房和城乡建委等职能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公布,定期更新。 |
未采纳 |
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符合实际,体现补偿的公平合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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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三条“《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中的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大渡口 |
建议:中心城区统一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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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三条“《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中的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渝北区 |
建议:明确中心城区农村住房的补偿标准。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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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三条“《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中的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北碚区 |
建议市政府统一制定中心城区农村住房补偿标准,标准相对平衡。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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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三条《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中的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万州区 |
建议修改为;“三、《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中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部分采纳 |
为兼顾公平和效率,重置价由政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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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三条 |
合川区 |
建议制定公布中心城区农村住房补偿标准,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的农村住房补偿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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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附件北碚区片区综合地价范围..... |
北碚区 |
建议调整街镇排列顺序,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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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五条“《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为每人33平方米建筑面积”。 |
大渡口 |
建议:住房安置对象每人安置建筑面积维持在30平方米,一个自然间面积维持在15平方米,与现行政策不变;待《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配套政策正式实施后,可逐年调整人均住房安置面积。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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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五条“住房安置安置面积标准为每人33平方米建筑面积”。 |
高新区 |
建议:住房安置对象安置建筑面积仍保持为每人30平方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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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五条“住房安置安置面积标准为每人33平方米建筑面积”。 |
璧山区 |
建议:每人30平方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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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五条 |
城口县 |
建议:住房安置面积每人30平方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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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五条《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为每人33平方米建筑面积。《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
江北区 |
建议:《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为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
未采纳 |
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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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五条 |
渝北区 |
建议:住房安置面积标准修改为30平方米建筑面积。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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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五条 |
永川区 |
建议: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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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五条“五、《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住房安置面积标准为每人33平方米建筑面积。《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
万州区 |
修改为“五、《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中住房安置面积标准为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 |
未采纳 |
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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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城口县 |
建议宅基地内的零星栽种的花草树木、附属设施据实清点,标准由区县政府自行制定。 |
部分采纳 |
区县可在配套实施办法中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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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城口县 |
在认定农村房屋面积时,超过批准面积外的面积严格认定为违法面积,按简易、砖木、砖混等结构标准下调30%予以补偿。 |
未采纳 |
违法面积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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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1。 |
市信访办 |
由于安置补助费前后执行政策的标准及分配方式不同,针对人多地少或地多人少时,安置补助费可能低于或高于原标准可能引发稳定问题,建议规定安置补助费的人均标准,并对不足部分予以兜底。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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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涉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市司法局 |
因新法要求补偿标准由省级制定,建议对中心城区外的安置补助费按人支付的标准、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农村住房补偿制定最低标准,具体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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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一条 |
市司法局 |
建议对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的表述修改为“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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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二条 |
市司法局 |
建议对安置补偿费不足部分,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补足,计入征地成本的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为“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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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三条:《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为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的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 |
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 |
由于征地成本增幅大,且2020年内已征地范围广,维稳压力大。建议将住房安置面积标准由35平方米/人调整为30平方米/人,一个自然间的面积由18平方米调整为15平方米。 |
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