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垂直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您的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1-05-08
字体:

渝财便函〔202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起草了《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将《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5月8日-5月1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或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01121),信封上注明:《契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市财政局 cqczszc@163.com;重庆市税务局 2641685@qq.com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重庆市税务局023-67572625、023-67572837(传真)。

附件:1.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55

附件1

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减征事项提出如下方案:

一、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免征契税。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在摸底调研和专题座谈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方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契税法》于20208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91日起施行。《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分别对地方有授权事项:一是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地方可以在规定的幅度税率(3%-5%)内提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同时,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二是对两种特定情形的减免税适用。包括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两项授权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法》颁布后,为落实法定授权地方事项,我们组建了工作小组,开展了摸底调研,征求了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意见,在统筹考虑减税降费、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税制平稳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了《方案》。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方案》拟定遵循税制平移原则。

《契税法》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将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我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多年来运行较为平稳,契税征收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方案》拟定遵循税制平移原则,保持我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不变,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稳定性;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有利于保持我市土地、房屋交易平稳运行,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方案》符合《契税法》相关规定和中央持续实施减税降费的政策导向,不会增加企业、个人的税收负担,3%的税率也是法定税率范围(3%-5%)中的最低税率。

(二)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不设置差别税率。

主要考虑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及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目前中央已规定差别税率,《契税法》实施后将继续实行。再针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判断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易引发争议,可能导致征纳矛盾。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1.针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主要考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优惠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对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形式,分别明确免征标准。

2.针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给予免征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充分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群众获得感,降低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并根据契税收入归属,从责权利匹配角度放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