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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文星——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长江保护工作

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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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星介绍《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举措


  近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文星受邀出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系列专家访谈活动。文星结合规划自然资源职能职责,介绍了《长江保护法》出台后,对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工作的促进作用和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下一步贯彻实施的工作举措。

  问:《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规划自然资源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从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来看,《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最重要的是,它对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并实施用途管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长江保护法》确定的一系列重要制度中,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有效的分区、分类用途管制,是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抓手。同时,《长江保护法》确立了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治理原则,要求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要求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问:在长江保护方面,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了哪些具体工作,都取得哪些成效?

  答:一是加快编制专项规划,强化统筹引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统筹谋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和重点工程,逐步推进国土空间全域生态保护修复,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整治,全面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组织编制了《长江、嘉陵江、乌江、岷江、涪江、沱江等“六江”生态廊道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六江”生态廊道建设。

  二是加快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积极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重庆段)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按照“山为骨、水为脉、林田湖草为肌体”的思路,精准部署实施了区域生态系统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等7大类工程,累计完成营造林54.8万亩、地下水监测站点建设216个、历史遗留废弃关闭矿山治理修复909公顷、土地整理5159公顷,确保了试点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

  三是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扎实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10公里范围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完成了涉及26个区县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治理图斑914个、面积2214公顷。

  问:下一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方面还有哪些部署?

  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法治轨道上切实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抓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

  做好资源调查,夯实基础底数。通过对我市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状况的调查,建立健全我市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抓好长江干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自然保护地、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为重点,开展一批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矿产、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确权登记全覆盖。

  加强规划统筹,严格用途管制。做好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及上位规划的对接,强化“一张图”“一盘棋”,合理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长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长江干支流岸线规划用地审核,推进生态修复,保障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与长江流域的生态系流和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加强多方联动,形成执法合力。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长江保护的安排部署,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防联控,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为长江流域国土空间管控的保障,对长江流域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 舒楚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