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蔡长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蔡*春保管不善,将渝(2023)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13*201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蔡*春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