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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不动产作废(2024)字第(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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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4)字第(630)号

以下不动产登记证明确已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证载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备注

1

刘*峰

重庆市南岸区*号11幢2单元2-1

渝2022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4*号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