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4)字第(3103)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周*因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已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证载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备注
1
周*
南岸区*号11幢2-3-7号
106房地证2015字第5*号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