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补证两江新区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金*保管不善,将113(2008)字第003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
2024年 11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