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4)字第(3104)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蒋*梅因保管不善,将下列房地产权证书遗失,已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房地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证载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房地产权证书号
备注
1
蒋*梅
南岸区*号3幢27-10号
渝(2016)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0103*号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