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作废(2024)字第(1144)号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证载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书号
备注
1
刘*
南岸区*号8组团8-22号
106房地证2015字第6*号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