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编号:202411211040125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沙坪坝区渝碚路32号(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制事务科)。
联系方式: 65479622、65479595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
1 |
宋*金、蓝*芳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双天池组*号 |
集建(91)字第38**号 |
宋*兵 |
重庆市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