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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两江新区-孙*耀,任*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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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我(们)根据法律文书,现申请办理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山大道*号11幢*-2房屋的转移登记,因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遗失,本次登记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现声明该证遗失作废。

上述情况属实,我们自愿承担因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登记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经济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耀,任*凤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