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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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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曾*保管不善,将北新高1*2房地证2**9字第0**22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

2025年 02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