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153)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不动产房屋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人民路支行 |
南岸区*号5幢23-2号 |
106渝预告2013字第2*号、渝(2020)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258*号 |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