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叶*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叶*保管不善,将北新高112(2005)字第00***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