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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两江新区-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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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伦*因保管不善,将北新高112(2007)字第0037**号、北新高112(2007)字第0035**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伦*


 2025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