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108房地证2015字第2*4*8号 |
杨* |
不动产权证 |
500112307001GB00*F00110112 |
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号11幢*单元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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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