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102房地证2015字第17***号 |
董**,何**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00104005001GB00051F0003**** |
大渡口区山河路9号6幢**-* |
公告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