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1832)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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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不动产房屋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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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南岸区*号附110号、南岸区*号附111号、南岸区*号附125号 |
渝(2021)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44*号 |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