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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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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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2022)大渡口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5****号 |
彭**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所有权 |
500104001011GB00029F0002**** |
大渡口区钢花路515号1幢2单元**-* |
公告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