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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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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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权证》渝2017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5号 |
杨*均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巴南区石龙镇***大屋基组15号附1号 |
公告单位: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