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张*梅
张*梅保管不善,将渝(2019)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11***5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梅
202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