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唐*梅
唐*梅因保管不善,将渝(2018)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00***489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梅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