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李*春
李*春因保管不善,将渝(2025)两江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8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春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