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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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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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乡村房屋所有权证》0****1号 |
余*定 |
房屋所有权 |
巴南区凉水乡***新房子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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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村房屋所有权证》0****7号 |
龙*华、石*秀 |
房屋所有权 |
巴南区双新乡***新屋咀社 |
公告单位:重庆市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