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吴*)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吴*保管不善,将渝(2016)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81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