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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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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2039)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国有土地使用土证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南国用[96]字第1*号

朱*(朱*霞)

土地/房屋

500108101001GB00530F00010158

重庆市南岸区*3单元8-3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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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