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2039)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国有土地使用土证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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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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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国用[96]字第1*号 |
朱*(朱*霞) |
土地/房屋 |
500108101001GB00530F00010158 |
重庆市南岸区*3单元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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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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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