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 关怀版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服务>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明细表

日期:2021-09-22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明细表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登记种类业务细类分类登记费(元/件)工本费(元/本)
首次登记首次登记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80元/件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0元/件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免征)550元/件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550元/件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80元/件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0元/件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550元/件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550元/件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转移登记:夫妻间转移指的是夫妻转移0每本10元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转移登记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80元/件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550元/件
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550元/件
注销登记不收费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不收费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不收费一本以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补证、换证登记补证、换证登记0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0不收费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0不收费
异议登记异议登记设立住宅类(含平房住宅类、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40元/件0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0元/件
非住宅类(含平房非住宅类)275元/件
无地上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75元/件
注销异议登记不收费
查封登记查封登记不收费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不收费
预告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收费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不收费
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不收费
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不收费

说明: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3、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收费对象: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1、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2、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3、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5、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