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涪农仲案﹝2023﹞第001号
申请人: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黄**,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向*、张**,村民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组
代表人:袁** 职务:***
电话:***
第三人: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钟*
电话:***
住址:***
申请人黄**就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申请人的申请主张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当按照2018年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将争议土地确权给申请人并予以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郎**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