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 渝矿采出字〔2020〕(城口)1号
重庆市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
渝矿采出字〔2020〕(城口)1号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现对以下采矿权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0年12月09日09时-2021年01月06日12时。公告日期内有2家以上(含2家)申报的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另行通知;公告时间内只有1家单位申报的将采取挂牌出让。本次公开出让的采矿权采用现场交易,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竞买申请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到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索取相关资料并进行报名。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办禹田花园二楼,联系电话:023-59211211,联系人:庞老师。
本次公告同步发布的网站: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zrzyj.cq.gov.cn、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cqggzy.com/chengkouweb/。
序号 | 采矿权名称 (暂定名) | 地理位置 | 矿种 | 矿区范围 拐点坐标 | 资源储量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开采 标高 | 生产规模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收益起始价 (万元)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CKKYQ202002 | 重庆市城口县大渡溪锰矿沙扁工区 | 重庆市复兴街道柿坪村 | 锰矿 | 详见《竞买须知》 | 216.9万吨 | 0.8894 | +1250米至+660米 | 9万吨/年 | 14.12 | 2844.41 | 600 |
备注:
一、序号CKKYQ202002 采矿权出让人: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行政机关综合办公楼,联系人:段老师,联系电话:023-59225370。
二、保证金户名: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农行城口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 账号:31510201040001361 。
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1年01月06日12时。如成功竞得,已缴纳的保证金可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由竞得人委托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如未竞得,可在成交日之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详见《竞买须知》。
四、采矿权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竞买申请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竞买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
1、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内;
2.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在自然资源部联合惩戒备忘录或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内限制禁止参与采矿权出让的;
3.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
五、风险提示:
(一)采矿权投资存在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竞买须知所表述的有关矿产资源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储量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采矿权现状和竞买须知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二)有关该宗采矿权的用地、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若竞得人竞得该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登记所需要件时进行安全、环境评价等认定为不适宜开采的,该宗采矿权按不成交处理。
六、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城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七、其他重要提示及要求:
(一)本采矿权为已建矿山扩大范围增划资源,保有资源量216.9万吨,其中原矿区范围保有资源储量15.41万吨,新增资源储量201.49万吨,竞买申请人必须认真详读出让文件、实地了解矿山真实情况,竞得后除承担成交价外,还需在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另行支付原采矿权人资源、资产相关费用3729.52万元(其中原矿山保有资源量剩余价值214.82万元、资产费用3514.70万元)给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原矿山保有资源出让收益补征费用由原采矿人按渝财建[2018]584号相关规定缴纳,缴纳完毕后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支付给原采矿权人。第三方竞得后需自行租用矿山的采矿用地。
(二)本次出让采矿权其划定矿区范围内浅部开采历史久,老采空区较多,老巷道布置复杂,本次划界核实仅实测了可下井巷道,部分封闭、垮塌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未实测,特别是4号矿体原拟设东风寨工区矿区范围内有5个平硐,未圈定采空区,该范围的资源储量可靠性差,竞买人应充分知晓或了解本次出让矿业权的真实现状,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资源风险和安全生产风险。
(三)本次出让采矿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该区域任河最大洪水位线(+755m)之下的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明,矿山开采任河最大洪水位线(+755m)之下的锰矿资源前,应补充专项水文地质勘查工作查明水文地质情况,深部资源开采具有一定风险,建议竞买人引起足够的重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以下坐标为禁止开采区域。
禁止开采区域
拐点 | X坐标 | Y坐标 | 拐点 | X坐标 | Y坐标 |
A | 3533335.24 | 36566424.17 | D | 3533230.74 | 36566594.17 |
B | 3533208.74 | 36566479.17 | E | 3533364.24 | 36566556.17 |
C | 3533110.17 | 36566544.89 | 9 | 3533340.45 | 36566530.23 |
8 | 3533115.24 | 36566772.17 | / | / | / |
禁采区面积:0.0360平方公里;标高:+1250m-+660 m |
(四)因本次出让矿山为已建矿山,在划定矿区范围内存在输电铁塔,竞买人竞得后应主动与电力部门签订《安全互保协议》,出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五)原则上自采矿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投产,逾期投产的,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重新公开出让。竞得人须自行或委托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审查,同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义务,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投产一年内建成绿色矿山,逾期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