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名称 |
具体举措 |
文件依据 |
1 |
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 |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满足老百姓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聚焦行业热点,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合理制定容积率计算规则、土地出让金补缴规定、房屋确权登记规定等鼓励政策。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的通知(渝规资〔2023〕416号) |
2 |
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
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重要矿产、气候可行性评估、考古调查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将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给土地受让单位,告知受让单位相关管控要求,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2023〕450号) |
3 |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改革 |
通过用地规划条件、土地成交确认、项目投资备案及出让合同签订四个环节的精准协同,土地受让人无需申请,即可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现“免申即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拿地后申办”变为“拿地时领取”,企业可享“零材料、零时差、零费用、零跑腿”服务。 |
《关于开展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3〕596号) |
4 |
细化建筑标高控制基准,鼓励合理控制建筑高度 |
因地形高差原因、以退台形式布局的建筑,以现状自然地形为基准合理确定退台距离,可分台计算建筑高度。 针对居住建筑半间距规定,除了滨江和沿重要干道以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大于18米的板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不做限制;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小于或者等于36米的板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放宽至100米;建筑高度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4米的板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放宽至70米。山墙面的建筑计算高度提高至小于或者等于60米。滨江和沿重要干道的,可视具体设计处理效果评审确定。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有关配套措施的通知》(渝规资改委发〔2023〕3号) |
5 |
明确落实“承诺制”和“容缺受理”要求 |
进一步加快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对于包括土地权属证在内的所有申请材料,企业提交承诺的,都可以容缺受理。未提交协办资料或未取得协办意见的,都应受理并加快方案审查、指标核算、放验线等市局自身相关工作。各协办部门工作内容与市局工作内容,具备一项工作条件即刻开展一项工作,不互相捆绑不互为前置,各项容缺材料在核发正式许可文书之前补齐即可。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6 |
允许“两江四岸”管控范围内具有减量、降高、疏密等贡献的建设项目参照使用同类项目政策 |
位于“两江四岸”管控范围内,为提升城市品质,“减量降高疏密”的建设项目,在不影响片区功能结构、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经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把关后提出申请,可继续执行市政府在优化“两江四岸”地区规划时使用的原地适量等值商改住、减量转移、结合市场优化已批方案等政策,对调整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7 |
允许存量建筑更新改造合理转换用途 |
在不存在利害关系人、 或是依法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实施老旧厂房更新改造的,在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可以经依法批准后合理利用内部空间进行加层利用;应积极支持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按申请转型升级后的建筑类别办理规划意见,以便项目申办后续施工、消防、竣工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8 |
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历史积案建设项目适用当时的《技术规定》标准 |
在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或是依法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的前提下,可执行企业“招拍挂”拿地时点的《技术规定》。对于项目用地条件受限的,可以按程序取得相邻的零星用地土地使用权,整合使用、进行整体开发,并可适当合理提高建筑密度,居住项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密度标准执行,公建按《技术规定》上限60%执行。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9 |
允许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
工业园区内已出让项目,不存在利害关系人、 或是依法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没有土地权利限制的前提下,经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把关后提出申请,允许工业用地(M类)、仓储用地(W类)、科研用地(A35类)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类)互换用地性质,但园区内工业用地(M类)、仓储用地(W类)用地规模不得减少。局部区域工业用地(M类)、仓储用地(W类)转为科研用地(A35类)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类)的,应在园区内其他区域通过其他用地转回为工业(仓储用地)。确需建设科研项目而园区内无用地平衡条件的,可在工业用地(M类)内通过M1、M2、M3类用地调整为M0类用地,支持园区建设研发科研类项目,不同工业类别用地之间的转换,不需在园区内进行用地平衡。涉及土地出让金增加的,执行相关规定,并简化程序完善控规修改。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10 |
允许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
在不影响片区功能结构,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或是依法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没有土地权利限制的前提下,经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把关后提出申请,经论证,允许建设项目的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可以互相合理转换和混合利用,涉及土地出让金增加的,执行相关规定,并简化程序完善控规修改。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11 |
允许商业商务项目提档升级合理增加规模 |
为完善功能提升品质,在不影响片区功能结构,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或是依法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的前提下,存量商业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把关后提出申请,经论证,可适量增加建筑规模,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简化程序完善控规修改。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12 |
允许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比例合理提高 |
允许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占地上总建筑规模比例可提高至30%,其中用于商业、餐饮、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比例不超过15%,但不得分零销售。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13 |
优化“社区组织工作用房”规划管理 |
片区详细规划中已布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家园)或者周边现状社区服务用房面积达到标准的,新出让住宅用地不再作“按每100户20平方米配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细化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计算等规划管理措施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64号) |
14 |
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标准 |
“久供未建”住宅项目以及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2024年报批并开工的所有住宅项目,鼓励提升小区公用设施品质,小区出入口的大门公共门厅、门卫房,公共风雨连廊,因地形高差为方便全体居民出行设置的小区公共垂直电梯(而非单体建筑配套电梯),以及超过配建标准的物管用房等,可不计入项目规划容积率。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久供未建”住宅项目处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21号) |
15 |
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标准 |
新出让及已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但未全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细化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计算等规划管理措施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64号) |
16 |
优化调整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
“久供未建”住宅项目位于现状、在建以及第四轮轨道建设规划以内的轨道TOD综合开发范围内住宅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不低于0.8车位/户执行,商业办公按照不低于0.8车位/100平方米;其他区域住宅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不低于1车位/户执行。确因用地条件,停车位达不到前述标准的,可按照不低于企业拿地时点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执行。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久供未建”住宅项目处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21号) |
17 |
宗地内多地块规划指标平衡 |
“久供未建”住宅项目以及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2024年报批并开工的所有住宅项目,企业新申报方案及调整方案,在不突破项目总计容建筑规模、不调整总体商住比,有利于保障使用安全、完善配套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形态的前提下,结合市场需求,各地块计容建筑规模进行统筹平衡,按程序办理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及规划许可;在不影响建筑品质、有利加强去化速度,可适度调整项目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久供未建”住宅项目处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21号) |
18 |
支持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 |
“久供未建”住宅项目以及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2024年报批并开工的所有住宅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土地征收、用地批准及国家事权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出具“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人防、园林、轨道、水利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协办意见不作为规划许可前置,并行办理。涉及权属关系、国家事权、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支持项目早开工,项目设计方案基本稳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企业可先行动工土石方及基础工程,但应在项目进行主体施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久供未建”住宅项目处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21号) |
19 |
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
支持工业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适宜的用地方式。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的通知(渝规资〔2022〕726号) |
20 |
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补缴地价款 |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征地价款。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4号) |
21 |
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
对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涉及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如开发企业确有困难,可依程序申请取消股权转让限制,不缴纳相关违约金。新出让土地的开工时限可结合实际设置为交地后3—9个月内开工。对合同约定的竣工违约金调整为按照未按期竣工建筑体量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计征。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管容忍度。 |
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1号) |
22 |
下放工业园区次支路调整审批 |
将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园区次支道路调整审批下放至中心城区各区政府。 |
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
23 |
加快基础设施项目手续办理 |
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不涉及国家安全、不占用军事设施、不涉及重大信 访矛盾的,由于土地征收、用地批准及国家事权等原因暂时无法核发《划拨决定书》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用于办理初步设计。先行出具审查意见的法定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应承诺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手续办理。 |
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
24 |
支持轨道交通项目手续办理 |
对占用他方产权的轨道交通用地,不涉及国家安全、不占用军事设施、不涉及重大信访矛盾的,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暂不提供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建设单位出具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用于办理方案初步设计。涉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动工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的交通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可采取承诺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自行完善程序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
25 |
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
26 |
轨道项目手续简化 |
轨道出入口、风井、冷却塔、疏散通道、区间、消防水池等非独立占地的附属设施及非独立占地车站可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具体举措 |
文件依据 |
1 |
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 |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满足老百姓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聚焦行业热点,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合理制定容积率计算规则、土地出让金补缴规定、房屋确权登记规定等鼓励政策。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的通知(渝规资〔2023〕416号) |
2 |
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
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重要矿产、气候可行性评估、考古调查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将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给土地受让单位,告知受让单位相关管控要求,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2023〕450号) |
3 |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改革 |
通过用地规划条件、土地成交确认、项目投资备案及出让合同签订四个环节的精准协同,土地受让人无需申请,即可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现“免申即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拿地后申办”变为“拿地时领取”,企业可享“零材料、零时差、零费用、零跑腿”服务。 |
《关于开展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申即领”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3〕596号) |
4 |
细化建筑标高控制基准,鼓励合理控制建筑高度 |
因地形高差原因、以退台形式布局的建筑,以现状自然地形为基准合理确定退台距离,可分台计算建筑高度。 针对居住建筑半间距规定,除了滨江和沿重要干道以外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大于18米的板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不做限制;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小于或者等于36米的板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放宽至100米;建筑高度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4米的板式建筑,建筑计算面宽放宽至70米。山墙面的建筑计算高度提高至小于或者等于60米。滨江和沿重要干道的,可视具体设计处理效果评审确定。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有关配套措施的通知》(渝规资改委发〔2023〕3号) |
5 |
明确落实“承诺制”和“容缺受理”要求 |
进一步加快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对于包括土地权属证在内的所有申请材料,企业提交承诺的,都可以容缺受理。未提交协办资料或未取得协办意见的,都应受理并加快方案审查、指标核算、放验线等市局自身相关工作。各协办部门工作内容与市局工作内容,具备一项工作条件即刻开展一项工作,不互相捆绑不互为前置,各项容缺材料在核发正式许可文书之前补齐即可。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6 |
允许“两江四岸”管控范围内具有减量、降高、疏密等贡献的建设项目参照使用同类项目政策 |
位于“两江四岸”管控范围内,为提升城市品质,“减量降高疏密”的建设项目,在不影响片区功能结构、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经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把关后提出申请,可继续执行市政府在优化“两江四岸”地区规划时使用的原地适量等值商改住、减量转移、结合市场优化已批方案等政策,对调整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7 |
允许存量建筑更新改造合理转换用途 |
在不存在利害关系人、 或是依法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实施老旧厂房更新改造的,在符合规范要求、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可以经依法批准后合理利用内部空间进行加层利用;应积极支持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按申请转型升级后的建筑类别办理规划意见,以便项目申办后续施工、消防、竣工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8 |
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历史积案建设项目适用当时的《技术规定》标准 |
在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或是依法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的前提下,可执行企业“招拍挂”拿地时点的《技术规定》。对于项目用地条件受限的,可以按程序取得相邻的零星用地土地使用权,整合使用、进行整体开发,并可适当合理提高建筑密度,居住项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密度标准执行,公建按《技术规定》上限60%执行。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9 |
允许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
工业园区内已出让项目,不存在利害关系人、 或是依法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没有土地权利限制的前提下,经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把关后提出申请,允许工业用地(M类)、仓储用地(W类)、科研用地(A35类)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类)互换用地性质,但园区内工业用地(M类)、仓储用地(W类)用地规模不得减少。局部区域工业用地(M类)、仓储用地(W类)转为科研用地(A35类)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类)的,应在园区内其他区域通过其他用地转回为工业(仓储用地)。确需建设科研项目而园区内无用地平衡条件的,可在工业用地(M类)内通过M1、M2、M3类用地调整为M0类用地,支持园区建设研发科研类项目,不同工业类别用地之间的转换,不需在园区内进行用地平衡。涉及土地出让金增加的,执行相关规定,并简化程序完善控规修改。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10 |
允许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
在不影响片区功能结构,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或是依法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没有土地权利限制的前提下,经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把关后提出申请,经论证,允许建设项目的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可以互相合理转换和混合利用,涉及土地出让金增加的,执行相关规定,并简化程序完善控规修改。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11 |
允许商业商务项目提档升级合理增加规模 |
为完善功能提升品质,在不影响片区功能结构,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或是依法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没有社会信访稳定风险的前提下,存量商业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把关后提出申请,经论证,可适量增加建筑规模,补交土地出让金,并简化程序完善控规修改。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12 |
允许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比例合理提高 |
允许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占地上总建筑规模比例可提高至30%,其中用于商业、餐饮、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比例不超过15%,但不得分零销售。 |
《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渝规资发〔2022〕60号) |
13 |
优化“社区组织工作用房”规划管理 |
片区详细规划中已布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家园)或者周边现状社区服务用房面积达到标准的,新出让住宅用地不再作“按每100户20平方米配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细化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计算等规划管理措施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64号) |
14 |
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标准 |
“久供未建”住宅项目以及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2024年报批并开工的所有住宅项目,鼓励提升小区公用设施品质,小区出入口的大门公共门厅、门卫房,公共风雨连廊,因地形高差为方便全体居民出行设置的小区公共垂直电梯(而非单体建筑配套电梯),以及超过配建标准的物管用房等,可不计入项目规划容积率。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久供未建”住宅项目处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21号) |
15 |
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标准 |
新出让及已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但未全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细化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计算等规划管理措施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64号) |
16 |
优化调整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
“久供未建”住宅项目位于现状、在建以及第四轮轨道建设规划以内的轨道TOD综合开发范围内住宅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不低于0.8车位/户执行,商业办公按照不低于0.8车位/100平方米;其他区域住宅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不低于1车位/户执行。确因用地条件,停车位达不到前述标准的,可按照不低于企业拿地时点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执行。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久供未建”住宅项目处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21号) |
17 |
宗地内多地块规划指标平衡 |
“久供未建”住宅项目以及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2024年报批并开工的所有住宅项目,企业新申报方案及调整方案,在不突破项目总计容建筑规模、不调整总体商住比,有利于保障使用安全、完善配套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形态的前提下,结合市场需求,各地块计容建筑规模进行统筹平衡,按程序办理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及规划许可;在不影响建筑品质、有利加强去化速度,可适度调整项目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久供未建”住宅项目处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21号) |
18 |
支持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 |
“久供未建”住宅项目以及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2024年报批并开工的所有住宅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土地征收、用地批准及国家事权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出具“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人防、园林、轨道、水利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协办意见不作为规划许可前置,并行办理。涉及权属关系、国家事权、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支持项目早开工,项目设计方案基本稳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企业可先行动工土石方及基础工程,但应在项目进行主体施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久供未建”住宅项目处置工作的通知》(渝规资办〔2024〕21号) |
19 |
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
支持工业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适宜的用地方式。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的通知(渝规资〔2022〕726号) |
20 |
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补缴地价款 |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征地价款。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4号) |
21 |
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
对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涉及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如开发企业确有困难,可依程序申请取消股权转让限制,不缴纳相关违约金。新出让土地的开工时限可结合实际设置为交地后3—9个月内开工。对合同约定的竣工违约金调整为按照未按期竣工建筑体量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计征。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管容忍度。 |
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房市办〔2023〕1号) |
22 |
下放工业园区次支路调整审批 |
将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园区次支道路调整审批下放至中心城区各区政府。 |
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
23 |
加快基础设施项目手续办理 |
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不涉及国家安全、不占用军事设施、不涉及重大信 访矛盾的,由于土地征收、用地批准及国家事权等原因暂时无法核发《划拨决定书》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用于办理初步设计。先行出具审查意见的法定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应承诺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手续办理。 |
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
24 |
支持轨道交通项目手续办理 |
对占用他方产权的轨道交通用地,不涉及国家安全、不占用军事设施、不涉及重大信访矛盾的,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暂不提供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建设单位出具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用于办理方案初步设计。涉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动工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的交通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可采取承诺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自行完善程序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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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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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项目手续简化 |
轨道出入口、风井、冷却塔、疏散通道、区间、消防水池等非独立占地的附属设施及非独立占地车站可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