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4)字第(258)号
以下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抵押合同确已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证书号(抵押合同号) |
备注 |
1 |
彭*霞 |
重庆市南岸区*10幢1-7号 |
渝2024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7*号 |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