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刘冬梅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梅因保管不善,将11*房地证201*字第2**9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梅
2024年 7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