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杨军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杨*因保管不善,北新高112(2007)字第00****号、北新高112(2009)字第0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杨*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