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作废(2024)字第(989)号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以下不动产权证书确已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证载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备注
1
王*
南岸区*号3幢31-3号
106房地证2015字第2*号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