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刘*冰,陈*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冰,陈*因保管不善,将115房地证201*字第12**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冰,陈*(刘*冰代)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