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作废(2024)字第(1258)号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证载权利人
不动产房屋坐落
不动产登记证明
1
梁*龙
重庆市南岸区*号3幢35-24
渝(2022)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3*号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