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陈*霞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陈*霞因保管不善,将北新高112房地证2010字第020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霞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