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汪*涵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汪*涵因保管不善,将113房地证2011字第118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涵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