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4)字第(1260)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房地产抵押合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不动产房屋坐落 |
不动产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房地产抵押合同) |
1 |
任* |
南岸区*号35幢1号 |
渝(2024)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90*号 |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