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4)字第(1262)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不动产房屋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1 |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南岸区*号14幢29-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号 |
渝(2021)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7*号 |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