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焦*琼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焦*琼因保管不善,将115房地证2013字第06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焦*琼(刘小林代)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