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作废(2025)字第(095)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
证载权利人 |
不动产房屋坐落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1 |
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南岸区*号附7号3-10号、3-11号、3-12号、3-13号、3-14号 |
渝(2018)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8*号 |
重庆市南岸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