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张*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因保管不善,将渝(2017)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510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