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5)字第(1361)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涛因保管不善,将106房地证2014字第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涛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