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余*燕因保管不善,将北新高112(2007)字第004**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燕
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