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南岸不动产声明(2025)字第(138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渝( 2025)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18*号 |
陈*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00108 106001 GB00758 F00030085 |
南岸区*号5幢14-6 |
登记机构: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