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两江新区-潘*,陈*书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潘*,陈*书因保管不善,115房地证20*3字第33**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陈*书
2025年6月27日